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奉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发〔2006〕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奉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已经63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奉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多方筹资、以收定支,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凡本县范围内的农村户籍居民,均可自愿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上成立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四大家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奉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年度目标考核及日常管理制度。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开展宣传、筹资、检查、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审批定点医疗机构。
(四)负责批准资金预算、决算,监管资金执行情况。
(五)协调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管理和运行情况,并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府办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落实和基金财务管理,按照当年参合农民人数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按照每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人数,按时核拨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度按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核定的享受救助对象核拨资金。同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
(四)编制、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县、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选配工作人员。
(五)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
(六)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对农村五保户、特困农民家庭成员、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未享受民政“三类”救助的持证残疾农民等特困弱势群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扶持。
(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八)教育部门在农村中小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教育活动。
(九)审计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及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
(十一)物价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制定药品指导价格,对全县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政策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支持。
第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局、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归口县卫生局管理。其工作经费按照当年参合农民人数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计算后,以占40%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合管办职责:
(一)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二)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初步审查并报批定点医疗机构。
(四)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
(五)按规定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
(六)接受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参与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
(七)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八)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合作医疗有关信息。
(九)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
(十一)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同时完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乡镇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乡镇社会事务办、财政办、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组织发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三)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乡镇基金额度的管理。
(四)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其工作人员在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中调剂使用2-3人,其中财务人员1名,由乡镇选配,卫生专业人员1名,由县上相关部门在乡镇卫生院统一选配。行政上由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合管办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其工作经费按照当年参合农民人数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计算后,以占60%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乡镇合管办职责:
(一)执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实施合作医疗方案。
(二)设立乡镇合作医疗基金额度专账,实行专人管理,做到合理使用。
(三)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报销医药费进行初审。
(四)监督检查本乡镇所辖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包括服务质量,药品价格等。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民主监督。
(六)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种统计表格的填写和上报工作。
(七)处理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
(八)执行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监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接受和查处本乡镇范围内的来信来访、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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