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法规、政策;起草全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非贸易外汇收支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制定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二)管理全县财政收支。依据《预算法》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组织执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基金(附加)、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等;组织财政性资金的综合平衡。
(三)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运用财政经济杠杆,对全县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控;管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四)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全县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五)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制定和执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对各种财政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负责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管理县级财政公共支出和财政承担的经济发展支出;分配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国债转贷等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的权属界定、产权登记和股权管理;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八)拟订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政府债权债务;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地方金融和融资政策;负责彩票市场及发行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组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我县的境内外企业财务。
(十)组织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管理全县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负责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负责全县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工作;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二)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三)承办县委、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