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代表县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
(三)统筹规划城乡劳动力开发和就业工作,贯彻执行促进城乡就业基本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社会劳动力,规划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并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及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工作;贯彻执行流动就业管理规定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
(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组织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并对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五)依法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执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按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组织仲裁庭,承办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乡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工作。
(六)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权,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察;负责县政府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七)执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企业职工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八)执行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保障的有关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对企业工资水平实施监控;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探亲假及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九)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农村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办理企业职工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审批工作。
(十)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并组织内部审计、稽核;规划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十一)贯彻执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二)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组织并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其经办机构的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五)负责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以前全县下马企业伤、病、残及退养职工和遗属抚恤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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