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建筑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建设。负责城乡建设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和实施。
(三)主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培育,规范勘察设计。
(四)主管建筑业、建材业、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培育,规范建筑、建材市场;负责管理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理、合同、造价、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三级以下施工企业的审批和年检审查工作。
(五)主管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蓉环境的建设与维护。
(六)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指导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及物业管理。
(七)主管小城镇试点,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景区资源开发,发展旅游事业。
(九)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可研、参与可研评估、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与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建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建设系统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建委所属企业的改革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建设系统科计发展规划,抓好科枝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制定建设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四)指导建安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及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委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作;指导全系统的审计、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六)承办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